
(一)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片膠卷或記錄帶,任何錄音,或任何與該等膠卷、記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
(二) 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版權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類似性質的財產而收取的款項。
(三) 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動產,而收取租賃費、租金或其它類似收費款項。
現時,向非法團公司征收的利得稅為17.5%,而法團利得稅則為17%。
香港與內地所簽訂的關于對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經已實行。該安排在內地適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而在香港則適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收入。范圍包括航空、航運業務及其它商業范疇。香港亦與其它國家在航空及航運業務收入達成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此外,稅務條例經已修改,對具有對等待遇地位的航運業務收入,予以免稅。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利潤而征收的。對于按年結算帳項的業務,應評稅利潤是按照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結束的會計年度所賺得的利潤計算;至于在1974年4月1日或該日以后開業而帳項結算日期每年均截至同一日為止的業務,應評稅利潤總額則與開業以來所獲得的按稅例調整后的利潤相等。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經營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定的利潤繳納一項暫繳稅。當有關年度的利潤在一下年度評定后,首先會將已繳納的暫繳稅用以抵銷有關年度應繳納的利得稅,如有剩余,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的暫繳稅。
在停止經營的業務方面,除了若干情況須特別處理外,一般來說,應證稅利潤是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結束以后至停止營業日期為止所賺得的利潤計算。
非居港人士及為非居港人士服務的代理人: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均須繳稅。此稅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論該代理人有否實際收取所得利潤。稅務局并可由該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追回此項稅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討。代理人必須由居港人士的資產中保留足夠款項,以備繳稅。 非居港人士自上述第一頁(一)及(二)分段所截獲得款項,及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香港以其藝人或運動員身份演出所得的款項均須繳稅。此稅項可向付款或以轉帳方式付款與上述非居港人士的人士名義征收。該名繳付或以轉帳方式繳付這些款項的人士,須在其付款或以轉帳方式付款時自這些款項中扣起足夠支付應繳稅款的款項。
居港代銷人須每隔3個月向稅務局局長申報他代非居港寄銷人所作的銷售總額,并須繳付相等于該總額1%的款項予稅務局局長,但在稅務局局長同意下,可繳付較少的數額。
如非居港人士與居港人士經營生意,而經營的方法令該居港人士無從獲利或所獲利潤少于普通獨立營商者可得的利潤時,此項業務可被視為該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經營的業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為代理人。
倘若無法確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實得的利潤,稅務局可根據該項業務在本港的營業額,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計算所獲的利潤。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業務總行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帳目未能顯示該行設在香港的永久辦事處所實得的利潤,在進行評稅時,該駐港分行的利潤將以比例方法計算,即香港分行的利潤在利潤總額中所占的比率,相等于此分行的營業額在營業總額中所占的比率。 此外,稅務條例對非居港船東或非居港飛機東主在他們的船只造訪香港水域或他們的飛機降落香港機場時亦有明文規定。可向稅務局查詢進一步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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