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責任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30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發表其軟件作品的行為;
2、將他人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3、未經合作者同意,將合作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單獨完成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4、在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開發的軟件后署名的行為;
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合法受讓者的同意而修改、翻譯、注釋其軟件作品的行為;
6、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而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件作品的行為;
7、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其軟件的許可使用或者轉讓事宜行為。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責任
行為人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30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應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由國家軟件著作權行政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2、民事責任。責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軟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沒有合理的依據知道該軟件是侵權作品的,其侵權責任由該軟件的提供者承擔。
3、刑事責任。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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