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糾紛」著作權權利糾紛怎么處理
根據《著作權法》第54條規定,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協議
兩種類型:
其一是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是當事人在簽訂著作權合同時,就解決爭議的方式在合同中預先約定愿意把將來在履行合同時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一項內容。
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它是當事人在爭議發 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專門簽訂的愿意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無論是仲裁條款還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也無論是涉及未來的爭議還是既存爭議的仲裁協議,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權利訴訟
訴訟時效
是指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有效期間。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訴訟時效期間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的解釋,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
訴 訟時效制度的核心是權利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民事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即,權利人應當主動積極維護自己的合 法權益,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提起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規定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 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時,又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
訴前權利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
(一)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二)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申請停止侵權或證據保全
申請責令停止侵權,申請責令停止侵權是權利人的訴前法律行為。即,權利人在提起訴訟前先提出申請,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停止侵權,以及時保護、制止、減少其損失。
權利人申請證據保全,是權利人認為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證據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的法律行為。
訴訟管轄
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于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