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不下去,就要按規定完成清算,這時候就涉及到清算審計工作的開展。清算審計是指企業由于各種原因終止,對其清算期間的債權債務清償情況,資產變現情況,清算期間的收益、損失、費用支出情況及清算截止日凈資產分配情況進行的審計,以確認清算企業是否合法、公開、公正進行全部清算活動,并對清算結果發表合法、公允的審計意見。
而普通審計,則是指審計機構依照法律對國家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后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那么,清算審計和普通審計有何不同?清算審計具體包含哪些內容呢?接下來,本文將對此進行說明。
通常情況下,清算審計與普通的審計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
(1)審計目的不同。清算審計的目的是對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自開始清算至清算結束時的清算期的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和清算財產分配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的審計意見。而普通審計的目的則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期間的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其中,清算期是指企業停止經營期,會計期間是指企業持續經營期。
(2)審計對象不同。清算審計的具體對象是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財產分配表及清算事項說明。而普通審計的具體對象則是會計期間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注。
企業進行清算審計,其主要審計事項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應收賬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確,呆賬壞賬的核銷有無依據;
(2)實物資產的處置及變價收入情況,有無隱匿、私分、非正常壓價出售等違法行為;
(3)對待處理損失的報批、核銷轉賬情況;
(4)資產評估增值(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5)抵押資產、福利設施資產、借入資產、取回資產的核算依據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確;
(6)破產債權申報時間限制及金額與賬面有無差異,清算調整的依據是否充足,逾期未申報的是否作了依法處理;
(7)清算費用的開支范圍是否符合標準及有關規定;
(8)第一順序破產債務核算是否合法;
(9)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
可以說,了解清算審計與普通審計的區別以及清算審計的具體工作內容,對于明確清算審計工作要點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有利于推進企業清算審計工作地順利、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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