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有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同時,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按照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此外,會計人員作為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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