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社會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創業精神已成為時代的同義詞。許多企業家已經開始涌入市場,中小企業開始涌現。在公司成立之初,我們要有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做自己的品牌推廣的同時,我們也要有自己的商標,我們可以通過自行注冊或轉讓商標去獲得商標。同時,您可以選擇。
當我們需要獲得商標時,隨著目前商標注冊數量的不斷增加,可以注冊的商標也越來越少。由于某些原因,許多商標不應閑置。為了實現資源的合理利用,我們建議在創業時通過轉讓獲得商標。
這是商標轉讓的一般流程:
1。雙方簽署的《商標轉讓申請書》和轉讓商標所需的其他有關材料,應當制作并報送商標局注冊大廳;委托代理商標轉讓的,應當提交相應的注冊商標轉讓委托書。還應編制S;
2。商標局收到商標轉讓材料后,在規定期限內受理商標轉讓申請,發給轉讓人《注冊商標轉讓受理書》。
3。商標局受理商標轉讓申請后,對商標轉讓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商標局要求轉讓人補充商標轉讓材料。轉讓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交商標轉讓材料的,商標局默認轉讓人自動放棄商標轉讓,在相應商標轉讓一年內不得同次轉讓;
4。商標局對商標轉讓進行審查后,予以公告,發給受讓人新的《商標注冊證》。
受讓人收到《商標注冊證》后,即表示商標轉讓工作順利進行。但是,在商標轉讓過程中,需要涉及有關材料和轉讓資金。在轉移過程中,我們必須謹慎選擇。
商標權的“原使用范圍”是什么意思:字面上可拆分為兩部分:“原”和“使用范圍”。前者是后者的定語,后者固然是解釋的重點,前者卻是整個詞組的前提。所謂“原”者,意為“最初的,開始的”,屬于對時間的考量。在《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中,實際上出現了三個時間點:一是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二是在先使用人對商標的最初使用日,三是商標注冊人對注冊商標的最初使用日。此外,注冊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日、以及核準注冊日、也可應在考慮之列。注冊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有效,因此對在先使用人正當的使用范圍界定在注冊商標核準注冊日之前似乎在邏輯上沒有問題,但是商標先用權制度的產生本就是利益衡量的結果,因此在制度設計上不可避免地也要進行利益衡量。
小編認為“原使用范圍”界定的時間點就是先用權存在的時間點。《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字面理解就是:該未注冊商標的最初使用日既要早于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還要早于商標注冊人對注冊商標的最初使用日,只有以上二條件均滿足時,才有商標先用權存在。此規定顯然更有利于商標注冊人,更有助于維護商標注冊制度。但審判實務界有不同觀點,認為立法者實質是想通過第二個“早于”要件將在先使用人具有惡意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在法律適用時不可拘泥于字面意思,嚴格要求比商標注冊人使用在先,而應該把是否善意使用作為衡量標準。該觀點實際上已經超出了法律解釋的范疇,因其超出了法律文本“可能的字義”,屬于通過“目的論的擴張”所作的法律續造,對構成要件不同的事項給以相同的評價,以使規范內容更加符合法的本旨。小編認為該裁判觀點值得贊同,理由如下:
商標先用權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在商標在先使用人和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之間達致某種利益平衡的狀態,因此要求在先使用人具有“善意”是應有之義,“惡意”的在先使用不具有正當性,不值得法律保護。
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日之前的使用屬于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法律對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的保護程度顯然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不同地域范圍內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在后使用者能夠證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該規定一定程度上承認了在后善意使用行為的合法性。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與注冊商標具有類似性,為盡量避免評價矛盾,應認可此種情形下的商標先用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作為《商標法》的立法機關,其編寫的《商標法釋義》亦表述“在先善意地使用”,可見立法者原意。
從比較法上看,《日本商標法》的表述是“在他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沒有不正當競爭目的”,臺灣地區所謂“商標法”的表述是“在他人商標注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內容大抵一致,可見立法精神也是相同的。雖不強求與域外立法例保持一致,在借鑒“他山之石”時應當充分考慮本國的國情,但在商標先用權這一問題上,域外經驗的確值得借鑒。
綜上,有必要對《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進行“漏洞填補”,只要求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善意地使用即可,不必要求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因此,“原使用范圍”界定的時間點就是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當然,是最初申請注冊時,而非申請續展注冊時。
以上是商標權的“原使用范圍”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界定?的全部內容。
國家知識產權局綜合業務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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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擬采用名稱 | 地址 | 對外電話 |
| 1 | 國家知識產權局北京業務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66號中國技術交易大廈A座二層 | 010-82612006 |
| 2 | 國家知識產權局天津業務受理窗口 | 天津市華苑產業園區華天道6號海泰信息廣場G座一層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 3 | 國家知識產權局河北業務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莊市體育南大街316號 | 0311-81588844 |
| 4 | 國家知識產權局山西業務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綜改示范區太原學府園區產業路38號高新置業A座主樓6樓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 5 | 國家知識產權局內蒙古業務受理窗口 |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昭烏達路70號內蒙古科技大廈11樓1100室 | 0471-5203375 |
| 6 | 國家知識產權局遼寧業務受理窗口 |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崇山中路55號 | 024-86913165 |
| 7 | 國家知識產權局吉林業務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9999號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務大廳 | 0431-82752768 |
| 8 | 國家知識產權局黑龍江業務受理窗口 |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創新三路600號科技大廈八樓 | 0451-51920503 |
| 9 | 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業務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博村路340號 | 021-80363300 |
| 10 | 國家知識產權局江蘇業務受理窗口 | 江蘇省南京市漢中門大街145號江蘇省政務服務中心二期二樓D區窗口 | 025-83238202 |
| 11 | 國家知識產權局蘇州業務受理窗口 |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干將東路178號蘇州自主創新廣場2號樓302室 | 0512-67061881 |
| 12 | 國家知識產權局浙江業務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丹楓路399號知識產權大廈二樓 | 0571-85116361 |
| 13 | 國家知識產權局安徽業務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馬鞍山路509號省政務服務中心C1座合肥代辦處窗口 | 0551-62999797 |
| 14 | 國家知識產權局江西業務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京東大道1139號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證大廳 | 0791-86355663 |
| 15 | 國家知識產權局山東業務受理窗口 | 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舜華路2020號 | 0531-88198581 |
| 16 | 國家知識產權局河南業務受理窗口 |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花園路21-10號 | 0371-65977156 |
| 17 | 國家知識產權局湖北業務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廣八路8號 | 027-87641839 |
| 18 | 國家知識產權局湖南業務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瀟湘中路113號 | 0731-88856516 |
| 19 | 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業務受理窗口 |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57號紅盾大廈 | 020-87681948 |
| 20 | 國家知識產權局廣西業務受理窗口 |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一樓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 21 | 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慶業務受理窗口 | 重慶市江北區五簡路9號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大樓一樓大廳 | 023-67606650 |
| 22 | 國家知識產權局四川業務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五街200號菁蓉匯7號樓5層四川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 | 028-86058600 |
| 23 | 國家知識產權局貴州業務受理窗口 |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中華北路242號省政府大院5號樓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 24 | 國家知識產權局云南業務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東路376號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附樓1樓服務大廳 | 0871-64568947 |
| 25 | 國家知識產權局西藏業務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宇拓路28號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樓313室辦公室 | 0891-6848897 |
| 26 | 國家知識產權局陜西業務受理窗口 |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南二環西段69號西安創新設計中心一層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 27 | 國家知識產權局甘肅業務受理窗口 |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甘南路583號甘肅省政務大廳市場監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 28 | 國家知識產權局青海業務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寧市西川南路53號文博大廈青海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 29 | 國家知識產權局寧夏業務受理窗口 |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文化西街108號政務服務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 30 | 國家知識產權局新疆業務受理窗口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喀納斯湖北路455號新疆軟件園G1-6樓 | 0991-8837129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北京)業務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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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天津濱海新區受理窗口 | 天津市濱海新區洞庭北路融匯商務園六區1號樓 | 022-66387907 |
| 2 | 天津和平受理窗口 | 天津市和平區貴陽路147號 | 022-85611525 |
| 3 | 天津南開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南開區青年路245號增1號市場監督管理局416室 | 022-87726106 |
| 4 | 天津北辰受理窗口 | 天津市北辰區果園南道5號(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內) | 022-26913968 |
| 5 | 天津寶坻受理窗口 | 天津市寶坻區潮陽大道與開元路交口(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414室) | 022-82660200 |
| 6 | 天津靜海受理窗口 | 天津市靜海經濟開發區金海道1號政務服務中心 | 022-68608623 022-28943843 |
| 7 | 天津自貿區受理窗口 | 天津市空港經濟西三道166號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商事經貿大廳35、36窗口 | 022-84907948 022-24896040 |
以上信息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 商標局下設綜合處、財務處、行政處、法律處、應訴復議處、宣傳與對外交流處、人事教育處、黨委(紀委)辦公室、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申請業務管理處、申請受理事務一至二處、審查管理一至二處、審查一至五處、審查事務管理處、審查事務一至五處、國際注冊一至三處、異議形式審查處、異議審查一至八處、評審案件受理處、評審一至九處、評審事務處、文檔事務處、數據信息管理處、信息化項目管理處、信息化運行管理處52個職能處,編制26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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