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關于納稅人的確定”中規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納稅人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納稅; 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暫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并經設區的市、縣(市)稅務部門審核確認的土地面積納稅。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納稅人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納稅; 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暫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并經設區的市、縣(市)稅務部門審核確認的土地面積納稅。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交土地使稅。出租場地不用交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有關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相關稅法精神,所謂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包括以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等方式占用集體土地并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因此,如果你公司租賃使用的土地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自2006年5月1日起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因此在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一般而言,以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如果土地權屬未定,則以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所以如果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出租人)已交納了土地使用稅,那承租者就不用再交了。
某公司使用已經破產企業的土地,但不擁有該土地使用權,請問是否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因此,上述單位應依據通知規定確定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擴展資料:
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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