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個體工商戶而言,在辦理稅務登記證時同樣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那么,具體將需要提供以下的證明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4、注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5、個體工商戶跨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以上,作為個體商戶在進行個人稅務登記證時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說明。
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證方法如下:
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領取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稅務機關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后,可憑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后的企業到工商登記“一個窗口”統一受理申請后,其申請材料和登記信息在部門間共享,各部門數據互換、檔案互認。對于工商登記已采集信息,稅務機關不再重復采集;
其他必要涉稅基礎信息,可在企業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及時采集,陸續補齊。發生變化的,由企業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稅務機關及時更新稅務系統中的企業信息。
擴展資料:
稅務登記細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復業登記、注銷登記、重新稅務登記、遺失補辦、報告備案登記、報驗登記和非正常戶處理等9個細類。設立登記又分為單位納稅人設立登記、個體經營設立登記、臨時經營設立登記、自然人登記和扣繳義務人登記等5個服務事項。
企業辦理注銷登記,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國稅、地稅稅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類處理納稅人清稅申報,對風險等級低的當場辦結清稅手續;對于存在疑點情況的,企業也可以提供稅務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
如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自然中止。在清稅后,經舉報等線索發現少報、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相關信息傳至登記機關,納入“黑名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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