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執行協調難度較大一是“先稅后證”政策的執行,需要土地部門、稅務部門高度協調一致,但是目前稅務部門與國土部門之間的征管信息還不暢通,在臨時用地方面主要表現為稅務部門對土地臺賬不掌握,導致稅源數據、征收金額不準確,后續還需辦理退稅及補正措施,增加了用地企業與政府部門的時間成本。二是已恢復地貌的臨時用地執行先征后退政策時,也缺乏相關實施細則,政府部門間協調難度大,稅務部門只負責征收、財政部門只負責使用、國土部門只負責手續發放及驗收,部門之間溝通協調及配合不暢,形成交稅容易退稅難的局面。
某建設單位由于施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搭建了工棚。在恢復原狀后,是否可以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占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的規定:“第二十條 納稅人臨時占用應稅土地,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用應稅土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應稅土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應稅土地的,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土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
第五十六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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