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關于核定方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并且,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此外,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以上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稅務機關行權核定應納稅額:
1.依設帳簿;
2.應設未設帳簿;
3.擅自銷毀帳簿或拒提供納稅資料;
4.雖設置帳簿帳目混亂資料殘缺全難查帳;
5.未按規定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逾期仍申報;
6.納稅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理由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產經營納稅及臨事經營納稅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我是個體工商戶,所納稅款一直是按定期定額繳納的。2010年主管稅務機關開始重新核定定額稅款,請問,稅務機關核定稅額的依據是什么?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3.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4.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5.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6.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定額執行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繼續經營的納稅人,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按照上述規定重新核定下一個定額執行期的定額。
這個是我們國稅系統最新的工作方式,叫做納稅評估,納稅評估并沒有確實的法律依據。這是為了提高征管效率,減輕稅務機關工作負擔,因為不可能每個企業都去詳細的稽查。
你可以選擇:
一、認賬,繳稅,此事了結。一般連滯納金都不會要求你繳。
二、不認賬,不繳稅,這個時候就會對你進行全面稽查,
1、通過CTAIS系統,統計全年申報銷售情況,繳納稅款情況。
2、檢查購進物品,
3、盤庫,通過其他同行業企業進行比較,確定耗用庫存,判斷產量,判斷是否有帳外銷售的情況
4、稅務處理,一般是按偷稅處理,繳納滯納金每日0.5%,加收0.5-5倍罰款,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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