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該細則還規定: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稅務登記證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書面證明,只限于納稅人自己使用。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這里指副本)可辦理下列稅務事項:
(1)申報辦理減稅、免稅、退稅;
(2)購領發票;
(3)申報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4)申報辦理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另外,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所在地國稅局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國稅局或地稅局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稅務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它的意義在于:有利于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稅源,加強征收與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正常的工作聯系,強化稅收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增強納稅意識等。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基本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稅務登記的管理規定
1、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一般情況下從事工商行業者稅務登記由國稅辦理,從事其它行業的稅務登記由地稅辦理。
2、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3、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7、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如果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了變化,納稅人首先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且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那天起的30天內,持相關證件到以前稅務登記的機關處申報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果按照規定可以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則也要在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的30天內,持相關證件到以前稅務登記機關處進行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證是稅務機關對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核發的一種證件,是納稅人納入稅務機關管理的證明,也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有效證明。
納稅人在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其他存款帳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領購發票;
4.申請填開外出稅收征管證明;
5.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6.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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