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律責任,是指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因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的后果,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行政法律責任
稅法中的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違法引起的,用以調整和維護行政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對于納稅主體而言,其行政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是行政處罰。對于征稅主體而言,稅務機關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賠償責任和撤銷違法決定等,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責令限期改正。這是稅務機關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義務的當事人的譴責和申誡。主要是起到教育的作用,有一定的處罰作用,為稅收法律、法規廣泛采用。
(2)罰款。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于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泛的 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限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3)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有兩種情況:一是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沒收。二是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是其用于非法活動。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對違反稅法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或直接責任人所給予的刑事制裁。追究刑事責任以稅務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為前提。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通常是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究的,而刑事責任則是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是稅收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制裁措施。
刑法規定稅務刑事處罰分為五種主刑(即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和三種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法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的法定行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8日發布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另外,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此外,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其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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