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果能夠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退稅。軟件開發企業,目前退增值稅的。
“嵌入式軟件”是指納稅人在生產過程中已經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同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組成部分并且不能準確單獨核算軟件成本的軟件產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用于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嵌入的軟件產品, 凡是分別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總成本的比例,享受有關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稅
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1.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
2.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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