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規定,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規定,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回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答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根據印花稅暫行管理條例規定: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回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對其營業賬簿應就記載資金的答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管理條例規定: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知付事業經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對其營業賬簿應就專記載資金的賬簿屬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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