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公用電話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1號)的規定:“經營公用電話業務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自辦,即公用電話設在郵電局營業廳,由郵電部門的工作人員值守,電話費作為郵電部門的收入。
第二種是委托代辦,俗稱“公用電話亭”。各電話亭屬郵電局的經營網點,在郵電局一個統一營業執照下分列,郵電部門將‘電話亭’經營人稱之為代辦人。代辦人將向用戶收取的話費全額上交,作為郵電部門的營業收入,郵電部門付給代辦人勞務費。
第三種是兼辦,即私人住宅、小賣店以及其他單位(即兼辦人),利用其自用電話兼辦公用電話業務。郵電部門按月向兼辦人收取管理費,并按自用電話標準收取電話費。兼辦人的經營收入為按公用電話向顧客收取話費,扣除上繳給郵電部門的話費和管理費的余額。
對此,現就征收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1)公用電話無論采取哪種經營形式,對郵電部門取得的話費、管理費收入,均依全額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注:2014年6月1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2)對代辦人取得的勞務費(或手續費等)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3)對兼辦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公用電話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1號)規定,經營公用電話業務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自辦,即公用電話設在郵電局營業廳,由郵電部門的工作人員值守,電話費作為郵電部門的收入。
第二種是委托代辦,俗稱“公用電話亭”。各電話亭屬郵電局的經營網點,在郵電局一個統一營業執照下分列,郵電部門將“電話亭”經營人稱之為代辦人。代辦人將向用戶收取的話費全額上交,作為郵電部門的營業收入,郵電部門付給代辦人勞務費。第三種是兼辦,即私人住宅、小賣店以及其他單位(即兼辦人),利用其自用電話兼辦公用電話業務。郵電部門按月向兼辦人收取管理費,并按自用電話標準收取電話費。兼辦人的經營收入是按公用電話向顧客收取話費,扣除上交給郵電部門的話費和管理費的余額來確定。 國稅發〔1997〕161號文件對上述三種方式經營公用電話的營業稅征收問題明確如下:
1.公用電話無論采取哪種經營形式,對郵電部門取得的話費、管理費收入,均依全額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對代辦人取得的勞務費(或手續費等),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
3.對兼辦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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