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所有取得收入的網絡交易行為都應繳稅 通過網絡進行的實體商品交易行為(如C2CB2B模式),只要是因交易獲得收入,原則上講都是應該繳稅的,所有取得收入的網絡交易行為都應該繳稅。
除上述原則外,還應根據賣家是經營行為還是偶爾轉讓行為,按不同項目征稅。如果是純粹經營行為,應該按照“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如果是偶爾轉讓物品,則按照“財產轉讓”稅目征稅。 網上廣告代理業務也應繳稅 納稅人從事互聯網廣告代理業務時,應按廣告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委托廣告發布單位制作并發布其承接的廣告,無論該廣告是通過何種媒體或載體(包括互聯網)發布,無論委托廣告發布單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納稅人都應該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以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收入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向廣告發布單位支付的全部廣告發布費可以從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減除。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了微信公眾號是具有獨立性、支配性、價值性的網絡虛擬財產,并對該虛擬財產予以分割。該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同時也引起業界專家對虛擬財產稅收問題的關注和探討。
一位網友以2700元的價格,將自己在網絡游戲中免費抽到的裝備賣出;一名90后女孩將自己的支付寶、游戲賬號等虛擬財產,寫入了遺囑;一對夫妻在離婚時,妻子提出依法分割家庭財產,其中包括一個粉絲量達28萬的快手賬號……隨著虛擬財產越來越深度融入我們的日常生活,這樣的新聞不在少數。與此同時,虛擬財產交易的涉稅問題,也日益受到業界高度關注。
在互聯網時代,擁有虛擬財產早已不是什么稀罕事。
廣義的虛擬財產指能夠為人所擁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價值的網絡虛擬物和其他財產性權利,如微信公眾號、抖音賬號、電子郵箱等;狹義的虛擬財產通常指網絡游戲裝備、游戲幣等,還包括近年來興起的比特幣、以太幣等各類虛擬貨幣。
2017年,我國《民法總則》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法律保護范疇,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正式得到認可。
隨著虛擬財產交易越來越多地突破網絡虛擬空間,產生現實中的真實貨幣交易,必然就涉及稅收問題。筆者認為,鑒于虛擬財產的“虛擬”特征,其稅務處理應把握“現實交易、便已涉稅”的原則,即只要虛擬財產產生現實層面的交易和收入,就應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目前,我國雖已在虛擬財產的稅務處理上有了一些規定,但在目前的實踐中,還面臨一些困難和挑戰。
從征管層面看,目前我國虛擬財產稅務處理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比如法人從事游戲運營代理、游戲內廣告植入等經營業務,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自然人獲得網絡打賞、運營網店收入等,涉及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這些交易發生在網絡虛擬空間,具有實時化、碎片化、隱匿化等特征,難以確定納稅時間、納稅地點、交易價格等,給稅收征管帶來挑戰。尤其是隨著自媒體、網絡直播等新興互聯網產業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自然人加入其中,相比法人,這部分群體數量及交易單量更加龐大、更加分散化,使得稅收征管的成本更高、難度更大。此外,一些自媒體平臺和直播平臺,對于自然人獲得的“打賞”“禮物”等收入,并沒有代扣代繳個稅,這進一步加大了征管難度。
對此,一方面有必要緊跟數字經濟發展潮流,通過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不斷提升征管技術智能化水平,不斷探索成本更低、效果更好、更能適應互聯網新業態的征管新模式;另一方面,可以考慮采取適當方式進一步促進網絡平臺積極落實代扣代繳責任,推動征管能力和征管效果的提升。
從制度層面看,目前某些類型的虛擬財產未被我國有關部門認可,但在市場規律作用下,這些類型的虛擬財產交易“暗流涌動”,而稅收卻難以“名正言順”地介入,處于較為尷尬的境地。尤其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我國相關部門并不認可,也關閉了境內相應的交易平臺。在實踐中,仍存在中國法人或自然人通過境外平臺交易虛擬貨幣的情況,甚至不乏以此作為逃稅避稅手段的行為。相關制度的“閘門”不利于此類虛擬財產涉稅實踐的開展,也不利于稅收監管的強化。
對此,筆者建議,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虛擬貨幣等新興類型虛擬財產未來發展趨勢的研究,并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和相關研究成果,考慮在合適契機下調整相關政策的可能性。目前,中外學術界主流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應回歸“物”的本質,既然其與現實商品一樣“凝結了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就應該具有與現實價值兌換的可行性。在德國、美國、法國等國家,虛擬貨幣不僅得到承認,而且相關稅收制度也比較明確和規范。例如在德國,虛擬貨幣交易視同財產轉讓需要繳納所得稅,而且當其用于支付時,賣方還需繳納增值稅。倘若在深入研究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稅法之外的相關制度,虛擬財產的稅收實踐之路將會更加暢通。
從網紅經濟的“井噴”,到“雙十一”電商平臺營收秒破百億;從游戲裝備交易平臺的“一搜即有”,到央行數字貨幣研究院的成立……虛擬財產與我們的生活越來越緊密,相關稅收制度未來也將日益完善。在此情況下,無論企業還是個人,都應當重視虛擬財產的稅收問題,增強合規意識,積極履行相應納稅義務,讓虛擬財產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發展,服務于我們的美好生活。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8]114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三、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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