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在我(單位名稱)擔任……職務,系我(單位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附:法定代表人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年××月××日
(公章)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制定,供法人當事人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用。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記的為準,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法人,以其正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3.在訴訟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進行訴訟,并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法定代表人進行的訴訟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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