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執行教育方針。鄧小平同志指出,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學校該如何落實三個“面向”的教育方針?這就要求各級各類學校大力推行素質教育,即通過科學的教育方法,充分發掘受教育者的天賦條件,提高受教育者的各種素質水平,從而使其得到全面,充分,協調的發展。一般認為,素質教育中的素質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學文化素質,專業素質,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五個方面。然而,目前,許多學校說一套,做一套,并未真正領會和全面貫徹這一教育方針,其教育往往只注重智育即學生的科學文化知識教育,而忽視其他素質的培養,特別是偏廢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課的基礎教育。雖然近年來國家十分重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的教育,又增加了介紹憲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常識的課程,但在具體的執行中,許多學校卻不以為然,還是將其視為“副課”,不但沒有專門的授課教師,而且其占有的課時還往往被挪作它用,成為語文,數學,外語等主課爭相擠占的時間。這樣的結果導致一些青少年對法律,道德這些行為規范缺乏正確的理解和認識,未能樹立起正確的全面的法律觀和道德觀。可見,青少年對法律認知的混沌狀態和思想品德的懵懂,幼稚狀態,使得對他們加強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顯得相當迫切,這要求有關學校必須全面,認真落實三個“面向”的教育方針,努力推行素質教育,重視法制課和思想品德課的教育。
2、教師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學校老師一般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但確有一些老師欠缺較好的法律意識,他們在教育,管理學生時,只顧一味嚴厲,而不顧及學生感受,方法簡單,行為粗暴,嚴重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不可否認,我們絕大部分老師已盡到了關心愛護,教育學生的職責,但也不能忽視,仍有少數老師固守古代那種家長式的野蠻教育方式,他們以成績論英雄,歧視“差等生”,“劣等生”,教師的這種行為導致的后果是相當嚴重的。一方面,它使后進生感受不到做人的尊嚴,體會不到集體的溫暖,從而自暴自棄,破罐子破摔,最終滑入犯罪。 隨著人類物質文明程度的日益發達,人們相互間交往的手段和傳媒也愈加現代化,世界經濟全球化“地球村”拉近了不同國度,不同民族的距離,但人們不能比以往更加珍惜和保留只屬于自己內心世界安寧和相對隔離紛繁世界的寧靜居所環境。世界各國對隱私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各國法律保護隱私權的規定也朝統一化方向發展。我國隱私權法律保護問題日趨凸現,在民法領域里構建隱私權保護制度具有十分必要的現實性和迫切性。
總之,學生的學業成績屬于個人隱私,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由于學生的學業成績是家長和教師知情的一種特殊的個人隱私,且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差,同時在學校教師和學生的法律關系中,學生處于弱者地位,學生學業成績的隱私權很容易被侵犯,如果教師采取張榜排隊等方式侵犯學生的學業成績隱私權,不僅傷害了學生自尊心和人格尊嚴,而且對被害者心靈的傷害會影響一生,為此,一方面,教師要增強守法意識,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避免侵犯學生學業成績隱私權的違法行為發生,使學生的身心得到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學生也要知法懂法,增強維權意識,學會運用申訴等法律救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敦促學校教師充分認識和尊重學生學業成績的隱私權,自覺履行其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具體的賠償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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