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保險經紀公司?
保險經紀公司針對客戶的特定需求,運用自身的專業優勢,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計劃和風險管理方案。在同客戶簽訂委托協議后,由保險經紀公司組織市場詢價或招投標,選擇綜合承保條件最優越的保險公司作為承保公司。在與保險公司的談判中維護客戶的利益,爭取對客戶的最大優惠。此外,保險經紀人還協助客戶制定保險以外的全面的風險管理計劃。風險管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保險經紀公司是國內外保險市場所公認的專業的風險管理顧問。
2、什么是保險代理公司?
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我國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可以采取的組織形式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不同點
(1) 保險經紀公司是受客戶委托安排客戶要求的保險事宜,經紀公司按照客戶要求去尋找最適合的保險公司,并將客戶交納的保險費交給保險公司,并從投保人或委托人獲得傭金。
簡單說代理公司代表保險公司展業,經紀公司代表投標人或被保險人投保。投保人將保費交給代理公司即視同交給保險公司,即使保險公司尚未收到保險費,也要承擔保險責任。相反,投保人將保費交給經紀人,若保險公司未收到,則發生保險事故由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2) 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代理相當于“賣方的推銷”,經紀相當于“買方的采購”
(3) 保險代理公司是受保險公司委托,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銷售該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從保險公司提取傭金。簡單的說保險代理公司就是拿著保險產品找客戶。
保險經紀公司是根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委托,根據其意愿去尋找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從委托人和保險公司兩邊提取傭金。
(4) 選擇保險代理公司的理由
保險代理公司其實就像超市一樣向投保者盡其所能地介紹、分析、挑選各家保險公司的各種保險產品,這種“一站式”的套餐服務,使投保者能夠對各家保險產品進行全面了解。
保險代理經營范圍寬、品種多、選擇性大,能適應各層次客戶的需求,這正是保險代理的優勢所在。從本質上分析,保險代理公司是代理銷售保險,但比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更客觀。
(5)經營范圍差異
保險經紀公司經營范圍:
在全國區域內(港、澳、臺除外)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再保險經紀業務;為委托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代理公司經營范圍:
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保險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一十八條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4、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相同點
保險經紀公司是針對客戶的特定需求,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計劃和風險管理方案。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
但在實際的操作中,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除了名稱有點不同外,沒其他明顯差異,都屬于保險中介公司,兩者在市場經營中基本沒有區別,同樣的注冊資金要求,獲取傭金的渠道一樣,都做著同樣的事情。
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從定義上看有本質的區別,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的委托,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1)代表的利益一樣。
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托,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其實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都是在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尋找一個最佳方案,找尋一個平衡點,既能滿足客戶的需求,同時保險公司也能接受。唯有這樣才能達成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
(2)獲取傭金的途徑一樣。
經紀公司主要是為投保人或者委托人服務的,傭金應該由投保人或者委托人支付。但在實際操作中,經紀公司的傭金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代理公司的傭金也由保險公司支付。
保險經紀機構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按約定收取傭金的機構。其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也規定了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經紀公司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按客戶要求說明保險經紀公司收取的經紀傭金。
第四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
第五十條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經紀傭金。
(3)提供的服務一樣。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一樣都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理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
(4)服務的對象一樣。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都是為客戶服務。市場上有些保險代理公司越來越專注某個產品線的銷售,走專業化路線,比如專注于并購保證保險、上市公司保險、信用保險、責任險、意外險等產品的銷售,而這些產品的銷售對銷售人員本身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
(5)實際的營業性質一樣。
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一樣代理銷售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代收保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一樣為客戶設計個性化的方案,獲得保險公司的批復同意然后銷售給客戶。
(6)保單合同的主體一樣。
投保人是和保險公司簽署保險合同,不是和保險經紀公司也不是和保險代理公司簽署保險合同。
(7)支付賠款的主體一樣
發生損失時,由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而不是由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來負責理賠款的支付。
(8)注冊資金一樣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八條:“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中介公司的發展對保險公司和投保者雙方都有利。保險公司可以降低自身經營成本,把主要精力集中于產品開發和服務,而投保者可以得到相對客觀的保險服務,不至于偏信于一家保險公司。
一、定義不同
保險經紀公司是指針對客戶的特定需求,運用自身的專業優勢,為投保人提供專業的保險計劃和風險管理方案的機構。
保險代理公司是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設立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屬于專業保險代理人。
二、立場不同
保險經紀公司以投保人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招攬投保人,為投保人提供風險評估、保險購買建議、保險產品管理、風險控制等服務,向投保人收取經紀費用,保險經紀公司主要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與保險人進行談判。可簡單理解為,保險經紀人為代買機構,收取買方經紀費。
保險代理公司以保險公司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自身掌握的渠道,宣傳銷售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在保費進入保險公司賬戶后,由保險公司向代理公司支付傭金,保險代理公司主要代表保險人的利益與投保人進行談判。可簡單理解為,保險代理人為代賣機構,收取賣方傭金。
三、責任承擔不同
保險經紀人與投保人屬于被委托和委托關系,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經紀人未將保費按時交保險人等)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如因投保人提供錯誤或虛假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等失誤導致保險業務辦理失誤,由投保人承擔責任。投保人將保費交經紀人,不能視為保費進入保險人賬戶,保單實際生效時間以經紀人將保費交保險公司為準。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屬于代理與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后果負責。在簽訂代理協議時,雙方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四、產品采購及銷售不同
保險經紀公司自由與保險公司接洽,熟悉各保險公司產品的優缺點,通過專業的設計來滿足被保險人的實際需要。
保險代理公司受代理協議的限制,僅能銷售所代理的數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往往職能滿足被保險人的部分要求。
五、作業形式不同
保險經紀公司一般是專業的團隊提供全面的風險管理服務,包括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轉移等。
保險代理公司一般是個人或者團隊推銷保險公司的產品,很少提供風險管理服務。
六、索賠及理賠服務不同
保險經紀基于被保險人的立場,積極提供專業保險知識和豐富索賠經驗的支持,爭取較優勢的理賠,維護客戶利益。
保險代理公司因代理人僅代表保險公司,相關理賠事宜無法基于被保險人立場向保險公司要求,可能會影響到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險代理公司
是指依據《公司法》、《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屬于專業保險代理人。我國法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采取審批主義,即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必須經過中國保監會的批準,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經營許可1證,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設立條件】
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審批
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2、《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托書》;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1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機構業務服務標準;
11、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12、保險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書;
13、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14、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準:
1、保險代理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3、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書。
9、擬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號不得與
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保險經紀公司
針對客戶的特定需求,運用自身的專業優勢,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計劃和風險管理方案。在同客戶簽訂委托協議后,由保險經紀公司組織市場詢價或招投標,選擇綜合承保條件最優越的保險公司作為承保公司。在與保險公司的談判中維護客戶的利益,爭取對客戶的最大優惠。此外,保險經紀1人還協助客戶制定保險以外的全面的風險管理計劃。風險管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保險經紀公司是國內外保險市場所公認的專業的風險管理顧問。
保險經紀是保險市場發展和保險技術進步的客觀要求,在其他國家保險經紀已經誕生了有四百多年,在英美等保險業發達的國家,保險經紀1人在保險市場上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設立條件】
在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將由保監會嚴格審批。經批準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在領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1證》后,應據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才可營業,并且還應在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表公告。保險經紀公司的沒立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保險經紀公司設立辦理流程條件:
1.組織形式。
保險經紀公司的組織形式有中資保險經紀公司、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和合資保險經紀公司等形式。
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須具備如下條件:
(1)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根據保監會的決定,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刪去原規定的第十二條。】
(2)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員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資格證書》的公司員工人數不得低于公司員工總數的1/2。
(4)具有符合保監會任職資格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5)具有符合規定的固定的營業場所。
申請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外國保險經紀公司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資信良好,最近3年內未受到所在國家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重大處罰。
(2)經營保險經紀業務20年以上。
(3)申請前連續3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一億美元。
(4)在中國設有代表機構兩年以上。
(5)所在國家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
(6)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
(7)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合資保險經紀公司的除外方合資者應具備上述七條規定外,中方合資者應是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
(1)資信良好,最近3年內未受到國家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重大處罰。
(2)提出申請前連續3年盈利。
(3)提出申請前一年的年末資本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
(4)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股東及股本的要求。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應符合保險經紀1人管理的有關規定,各級黨政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國家撥給經費的事業單位以及保險公司不得向保險經紀公司投資入股。
在中資保險經紀公司,單一法人股不可超過資本金總額的10%,個人股之和不可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單一個人股不可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
3.任職資格。
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紀1人員應持有《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并具有經濟、金融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外,還應:
(1)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經濟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以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經濟工作20年以上。
(3)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從事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經濟工作12年以上。
4.設立程序。
設立保險經紀公司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1)籌建階段。申請籌建保險經紀公司應向保監會遞交籌建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及籌建方案、籌建人員名單和簡歷、股東意向書及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申請籌建外資保險經紀公司應向保監會遞交的文件有:籌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籌建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及籌建方案、所在國家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經營保險經紀業務20年以上的有關證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報或資產負責情況及有關證明文件;以及保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請籌建保險經紀公司在經保監會批準后,應由股東發起單位組織籌建保險經紀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在籌建期內,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紀活動。
(2)開業階段。保險經紀公司申請開業時應提交的文件有:
①開業申請報告。
②公司章程。
③股東名冊及其股份額、資信證明和其他有關資料。
④保監會認可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資本金證明,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⑤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表及有關資格證明。
⑥公司人員名單、資格證書復印件和其他有關證1件。
⑦公司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⑧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自批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未申請開業或未達成開業標準者,原來的批準文件將自動失效。
5.繳存保證金。保險經紀公司接到開業批準后,須按資本金的15%向保監會繳存保證金。
6.申請《保險經紀機構許可1證》。被批準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應向保監會申領《保險經紀機構許可1證》,并據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方可開業。
被批準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保險經紀機構的許可1證的有效期為2年。【2015年后保監會明確,保險經紀公司許可1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中國保監會在許可1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經紀公司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并作出是否批準延續許可1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
根據我國保險代理人分為三種。其中,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指受保險人委托,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并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代理人展業方式靈活,為眾多壽險公司廣泛采用。根據我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持有國家保險監管機關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并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公司,獲得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活動。國家對上述三類不同類型的保險代理人都分別規定了其各自應具備的條件。
保險代理人因類型不同業務范圍也有所不同。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等,兼業保險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所有的經營用運輸工具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人壽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能代理個人人身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等業務。
專業代理人
即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專業代理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公司最低實收貨幣資金為人民幣50萬元。在公司的資本中,個人資本總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每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個人資本總和的50%;
(2)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代理人員;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長和總經理;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兼業代理人
即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兼業代理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所在單位法人授權書;
(2)有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3)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僅限于代理銷售保險單和代理收取保險費。
個人代理人
即指根據保險人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凡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者,均可申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并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審核登記報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僅限于代理銷售保險單和代理收取保險費,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和團體人身保險。另外,個人代理人不得同時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轉為其他保險公司代理人時,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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