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其中商品分類表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商品或服務分類的序列關系是:
類別--類似群--商品或服務項目。
根據該區分表:
向商標局提交的每件商標申請是一個商標在一個類別上注冊,問題中的所提到的“小類”應該是指類似群。
每件商標申請中,對填寫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是這樣規定的:每件商標申請選10個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官費為600元,超過10個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每增加一個增加60元。不管是不是在一個類似群,所選的商品或服務1超過10個就收費。商標申請中對類似群的數量是沒有規定的,也就是每個商標注冊申請選幾個類似群(問題中所說的小類)都可以。
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基于尼斯分類,由中國工商出版社出版。該分類表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全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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