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不能作商標是因為生產(chǎn)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標明商品的產(chǎn)地,當用地名作商標時,往往使人搞不清其為商標還是產(chǎn)地名稱,因而不具有顯著性。另外,本地企業(yè)用外地地名作商標時,還可能使消費者對商品的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給消費者帶來較多的不便。因此,雖然《商標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標,但商標局卻早在1983年6月開始就要求不要將地名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標法實施細則》更是對此予以明確。所以《商標法》在修改時將地名納入了商標的禁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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