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對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及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羅永浩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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