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過程如下:
(一)接受委托階段
在接受關于本項目的委托后,即成立了評估項目工作組,并根據其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及范圍、評估基準日,擬訂了評估工作方案。
(二)評估準備階段
1、審計、評估人員指導產權持有者,在資產清查和審計基礎上,填寫委托評估的各項資產和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收集有關產權證明資料和近三年經營情況及會計報表等相關的會計資料。
2、取得產權持有者填報的資產和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對其填報的數據資料、產權證明資料和相關會計資料進行了初步復核驗證,作好下一步資產清查工作的人員和時間安排。
(三)資產清查階段
在產權持有者配合下,根據資產清查評估明細表的內容到現場進行實物核實和勘測,對資產狀況進行察看、記錄,并向有關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操作者詢問了解資產的使用和維護保養狀況,對核實和勘測后的資產進行技術鑒定。
(四)評定估算階段
該階段主要工作為:開展市場調研、詢價工作,搜集評估資料、確定評估方法,具體步驟如下:
1、根據委托評估資產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各類資產的具體評估方法;
2、查閱委托評估資產的產權證明文件,設備購置合同、發票以及有關往來賬目等財會資料;
3、對委估的資產進行評定測算,確定其評估值。
(五)評估匯總階段
根據對各類資產及負債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匯總分析工作,確認評估工作中沒有重評和漏評的情況,并根據匯總分析情況,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調整、修改和完善。
(六)提交評估報告
根據審計結論和評估結果的匯總情況,起草資產評估報告書,經內部三級復核和與委托方交換意見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資產評估報告書。
都有什么情況需要資產評估?
1.依照法律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情形
《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托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2.依照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情形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1年]第91號)
第三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二)企業租賃;
(三)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3.依照部門規章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情形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2001]14號)第3條規定,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6)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8)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第六條規定,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收購非國有資產;
(2)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3)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第12號)
第6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4)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5)產權轉讓;
(6)資產轉讓、置換;
(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8)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9)資產涉訟;
(10)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11)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12)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財政部工商總局關于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二)在驗資或申請工商登記時,驗資機構或投資人發現用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與評估基準日時的資產狀態、使用方式、市場環境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或者由于評估假設已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資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4.依照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情形
《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國辦發[2003]96號)規定: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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