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司必須在其登記注冊的住所地址從事經營活動,在公司注冊地址發生變更時,應當到工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第二條規定,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該場所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公司登記。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時存在警告、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扣繳營業執照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規定,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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