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七條的內容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即與出納人員不相容的崗位包括單位的記賬人員、會計人員、核算人員、賬目管理人員等。
出納指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有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等工作的總稱,即管理單位貨幣資金、票據和有價證券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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