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法有以下三個要點
1、按原合伙企業伙權和新合伙人投資數計算,確定新合伙企業的伙權總額;
2、在入伙后,新合伙人伙權按其占新合伙企業的伙權總額的份額確定,而非按實際投資數確定;
3、賬面不確認入伙所隱含的商譽。在合伙人退伙、合伙企業支付額超過該合伙人的原投資額時,也需按超過部分調整其他合伙人的資本。
紅利法,與商譽法相對,是處理合伙企業所有權變更的一種會計方法,強調合伙企業所有權變更的經濟實質,堅持了原始成本計價原則。它間接承認了原合伙企業或新合伙人商譽的存在,但并不在賬上加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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