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原始憑證可以補。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若單位遺失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對于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則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方可代作原始憑證。
需要注意的是,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原始憑證上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并由開出單位在更正處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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