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本期內銷500萬元,外銷3000萬元。進項稅151萬元,免稅進口原材料100萬元。(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5%)
一、先征后退
“先征”是要求外銷也要計算銷項稅,進口也假設可以抵扣進項稅。
先征=(內銷+外銷)*17%-(境內進項+免稅進口原材料*17%)
=( 500+3000)*17%-(151+100*17%)
=595-168
=427
后退=外銷*退稅率-免稅進口原材料*退稅率
=3000*15%-100*15%
=435
其結果是:征427,退435,實際上企業得到退還8萬元。
二、免抵退
應納稅額=內銷*17%-(進項-出口進項轉出)
=500*17%-{151-〔(3000*(17%-15%)-100*(17%-15%)〕}
=85-(151-58)
=85-93
=-8(負數為期末留抵稅額。也是“先征后退”辦法的“后退”減“先征”金額)
免抵退稅額=外銷*退稅率-免稅進口原材料*退稅率
=3000*15%-100*15%=435
=435(這正是“先征后退”辦法的“后退”金額)
免抵退稅大于8萬元,應退8萬元。
免抵稅額=免抵退-實際退稅額
=435-8
=427(這正是“先征后退”辦法的“先征”金額)。
附注:
1.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3.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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