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路經營企業車輛通行費收入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7號)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統一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1994年實施新的營業稅制后,已恢復了對高速公路通行費、過路費、過橋費征收營業稅,按照5%服務業征收。 為了促進我國高速公路建設的發展,2005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財稅[2005]7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路經營企業車輛通行費收入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將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營業稅從5%降到3%,這就是“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路經營企業車輛通行費收入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7號)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統一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中關于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規定確定: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收取試點后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1%.公路經營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收費公路通行費包括: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一般納稅人稅率11%,但有一般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政策規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通行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九款:“2.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二、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
(二)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試點前開工,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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