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稅收基本政策概述主 要 內 容
第一部分 進出口稅收基本政策
第二部分 全市出口退稅工作概述
第三部分 日常工作管理要點
第四部分 海關特殊監管區退(免)稅管理
第一部分 進出口稅收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概念
它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出口退(免)稅的五種方法
(一)增值稅:1、免退稅 2、免抵退稅 3、免稅
(二)消費稅:1、免稅 2、退稅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三類方式
一是從貿易方式上分:一般貿易、加工貿易、特殊貿易
二是從企業類型上分: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小規模企業
三是從經營方式上分:自營出口、委托出口
四、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企業范圍
享受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企業主要包括:1、對外貿易經營者2、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
3、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五、出口退(免)稅貨物范圍
1、享受一般退(免)稅貨物的范圍(同時具備)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
(4)必須是出口收匯并已核銷的貨物(外匯管理制度改
革試點地區除外)。
2、享受特準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如: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
物、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等。
六、現行出口退(免)稅稅率
(一)增值稅退稅率
基本退稅率:5%、9%、13%、15%、16%、17%(變化)。
特殊退稅率:0%和3%。
各退稅率檔次合并,增值稅退稅率應為:0%、3%、5%、
9%、13%、15%、16%、17%八檔。
(二)消費稅退稅率 計算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款的稅
率或單位稅額,依據現行《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征稅率征多少,退稅率退多少。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
七、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是具體計算應退(免)稅款的依據和標準。
(一)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計稅依據
應退增值稅:1、從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應依
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為計稅依據。2、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應依據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金額為計稅依據。3、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
應退消費稅:1、凡屬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
依據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為計稅依據;2、凡屬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據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為依據。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免)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
據,為“離岸價格”。2、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
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費稅(特殊情況的除外)
八、出口退(免)稅所需單證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稅收出口繳款書 3、出口貨物報關單 4、出口收匯核銷單(試點地區除外)5、出口發票
九、預算級次
1、 2003年底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以前,出口退稅的預算級次為中央級100%負擔。
2、機制改革以后,出口退稅的預算級次改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基數內中央100%負擔。
3、在2005年又做了變動,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中央和地方分級負擔比例為92.5%:7.5%。
日常工作管理要點
一、 退(免)稅單證時限規定
二、 視同內銷稅規定
三、 不同情況下的免抵退稅政策
四、 出品貨物貨退(免)稅計算
一、 相關時限規定
(一)報關單申報時限的規定
1、生產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如果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每月1-15日,逢節假日順延),可于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如仍未申報,稅務機關應當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國稅發[2004]113號)
2、外貿企業從2008年1月1日起,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國稅函〔2007〕1150號)
3、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收齊有關出口憑證,并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申報期為每月1-15日),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
(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相關時限
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后,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
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代理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時限規定
從2008年4月1日起,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后,無論內銷還是出口,須將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凡未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或退稅。(國稅函〔2008〕265號)
(四)認定手續辦理前出口貨物申報時限
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
1、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稅;
2、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須視同內銷予以征稅。(國稅發〔2005〕51號)
二、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范圍及計算
視同內銷征稅范圍
1、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2、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3、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4、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5、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視同內銷征稅計算
1、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征稅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2、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方式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征稅公式:
根據國稅發[2006]102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視同內銷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三、不同情況下的 “免、抵、退”稅政策
(一)生產型集團公司經營的出口貨物
(二)視同自產的出口貨物
(三)生產企業外購貨物出口(國家列名企業)
(四)新辦小型企業與新發生出口業務退(免)稅
(五)生產企業出口不予退稅貨物的稅收規定
(六)“免、抵、退”稅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政策
四、出口貨物退(免)稅增值稅計算
外貿企業退稅的計算
① 應退稅額=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金額×退稅率
②不予退稅計入成本稅額=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金額×(征稅率-退稅率)
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的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3)當期有應納稅額時,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退(免)稅管理
一、出口保稅區、保稅區與港區聯動、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的相關規定
(一)出口到保稅區的退免稅規定
1、自1995年7月1日起,對非保稅區的貨物出口到保稅區一律不予退(免)稅。非保稅區內企業在銷售貨物時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視同內銷);
2、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3、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開展加工貿易,若進口料件是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的,可按現行的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稅收政策執行(可自行選擇)。
(二)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退稅規定
1、貨物運往物流中心的方式有兩種情況:
(1)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的;
(2)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境外企業后,境外企業將貨物運入物流中心內企業倉儲的。
2、區外企業退稅附送單證
(1)出口發票;(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3)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
(三)保稅區與港區聯動退稅政策
園區享受保稅區相關政策,在進出口稅收方面,比照出口加工區的相關政策
1、國內貨物進入園區視同出口,辦理報關手續,實行退稅;
2、園區貨物銷售國內的,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貨物實行征稅;
3、在區內貨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4、區內不得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國辦函[2004]58號)
(四)出口監管倉庫
經海關和國家稅務部門同意實行國內貨物進入出口監管倉庫,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署加發[2005]39號)
二、出口加工區退免稅規定
對出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由海關比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一)對區外企業的規定
1、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區外企業可憑出口退稅憑證申報辦理退(免)稅。
2、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基建物資,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
3、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并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成品革、鋼材、鋁材和有色金屬材料等原材料,進區時區外企業可按增值稅法定征稅率予以退稅,區外企業如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銷售的上述貨物按現行規定實行免稅辦法。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在國內采購上述原材料不享受該政策。
4、2008年2月15日起取消出口退稅進區并用于建區和企業廠房的基建物資,入區時海關辦理卡口登記手續,不退稅,對區外企業銷往區內的上述貨物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征稅。(財稅[2008]10號、國稅發〔2008〕91號)
5、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
6、區內企業委托區外企業進行產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稅。
7、對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二)對區內企業的規定
1、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于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2、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汽)(用于出租、出讓廠房的除外),準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
3、對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對報關的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三)出口加工區退免稅相關單證要求
對區外企業銷售并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區外企業銷售并輸入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的水、電、氣(汽),一律向區內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開具普通發票或出口專用發票。
(四) 出口加工區退免稅要求附送的資料
耗用水、電、氣(汽)退稅附送資料
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汽),準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區內企業須按季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手續。
1、《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耗用水、電、氣(汽)退稅申報表》;
2、供水、供電、供氣(汽)公司(或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支付水、電、氣(汽)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復印件加蓋銀行印章)。
注:水、電、氣的退稅率13%,汽的退稅率11%。
上海自貿區自成立以來,許多中小企業成功入駐,但在入住后的相關公司記賬報稅等問題成為了企業的首要問題,那么,今天將向大家具體介紹下在自貿區的進出口公司相關財稅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開普通銷售發票,一般納稅人開具的發票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兩種發票所交納的稅率是不一樣的,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自2009年開始變為3%,一般納稅人的稅率是17%。
進出口公司無論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除了交納增值稅外,還需交納企業所得稅及地方附加稅。
進出口公司增值稅稅率
1、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其納稅計算方式為開票額*3%/(1+3%)。
2、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其納稅計算方式為先由進項抵銷項,再乘以稅率。
進出口公司企業所得稅有兩種征收方式,即查帳征收與核定征收,這兩種征收方式的稅率也不同。
1、所得稅查帳征收:適用財務會計核算規范的企業,按收入減成本費用后的凈利潤計算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2、所得熟核定征收:是對能夠正確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企業適用,按開票額計算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如果進出口公司開票額為100萬元人民幣,按核定征收所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萬元人民幣。
在上海注冊的進出口公司,其企業所得稅必須為查帳征收。
以上,是對上海自貿區公司稅率及優惠上的全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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