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482號)的規定:本條例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6年第482號)規定:在機場、港口以及其他企業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應當繳納車船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因此,企業內部使用的車輛是否需要繳納車船稅,應根據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是否需要在車船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而定,如果應該辦理登記就需要繳納車船稅。
應當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做出了解釋:車船稅法第一條所稱車輛、船舶,是指:
(一)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均需要按規定繳納車船稅。
車船稅實行按年征收,一次繳納。車船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應依法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車船稅應該隨著交強險每年一并繳納,車船稅實行按年征收,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每年都要征收。
擴展資料
《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載客汽車,劃分為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小型客車和微型客車4個子稅目。其中,大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載客汽車;
中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載客汽車;小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微型客車是指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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