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擔保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這部分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反之,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72號)規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
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其中,”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為這家有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所發生的損失,可以在當期實際發生擔保損失總額內申報時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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