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一】關于適用范圍
雖然財稅13號公告和稅總5號公告兩個文件的標題和目的都是“支持個體工商戶”,但適用范圍是全體小規模納稅人。這兩個文件是為了落實國常會的要求,不宜對標題過于較真。
另外,有人以《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關于應對疫情影響、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注〔2020〕38號)作為論證依據,其實這個文件的規定也不全面,它用的表述是“含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事實上,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政策的對象,不僅包括個體戶、小微企業,還包括自然人。
【要點二】關于計算公式
這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的計算公式,與以前相比發生了變化。稅總5號公告規定的現行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而在之前,財稅〔2009〕9號也有“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類似先例,即“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國稅函〔2009〕90號明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計算公式: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要點三】關于適用期間
財稅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一,雖然“除湖北省外”前面是個句號,但是湖北省外的規定依然受“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這個時間段的約束。這里是對標點符號的使用不太規范帶來的瑕疵。
第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這個時間段,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是納稅申報時間。
【要點四】關于減征稅款
稅總5號公告規定“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這個舉例來說明:
假設含稅銷售額103萬元,按照之前規定,應納稅額為103/(1+3%)*3%=3萬元;按照現行規定,應納稅額為103/(1+1%)*1%=1.02萬元;減稅金額為3-1.02=1.98萬元。但是,如果你在減征額欄目填寫1.98萬元,那就錯了。應該填103/(1+1%)*2%=2.0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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