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算清繳時間
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匯算清繳對象
匯算清繳的對象有兩個:
1、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
2、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是否在減免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3、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進行匯算清繳。
三、匯算清繳工作
1、匯算。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的基礎上,自行計算確定全年應繳、應補及應退稅款。
2、申報。填寫并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繳納。
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后的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按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為計征依據,在年度終了后,按全年的應稅收入額,依據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
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在實際工作中,一般采取分月、分季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辦法。分月、分季預繳,一般按納稅人本季度 (月) 的課稅依據計算應納稅款,
與全年決算的課稅依據往往很難完全一致,所以在年度終了后,必須依據納稅人的財務決算進行匯總計算,清繳稅款,對已預交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
擴展資料
內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應注意的是:
1、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其納稅年度最后一個預繳期的稅款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和預繳,不得推延至匯算清繳時一并繳納。
2、若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則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3、若納稅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經查明事實后,予以核準。
4、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60日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并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結清應繳稅款。
5、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并、分立后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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