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原始憑證不得外借。但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此外,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專設登記簿進行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若本單位遺失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確實無法取得證明時,則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方可代作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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