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擴展資料
《當場處罰罰款票據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下列行為屬于違反當場處罰罰款票據管理暫行規定的行為:
(一)未經批準,擅自印制和使用罰款票據;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偽造“財政部票據監制章”;
(三)偽造、制販假罰款票據;
(四)未按規定使用罰款票據;
(五)擅自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毀、涂改罰款票據;
(六)利用罰款票據亂罰款或收繳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罰款;
(七)不按規定接受財政部的監督管理或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八)管理不善,丟失毀損罰款票據;
(九)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對具有上述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可處以警告或罰款。對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