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
根據《征管法》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辦理稅務登記的書面申請,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辦理稅務登記的書面申請,并按照《征管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相應提供如下資料:
1.營業執照;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帳號證明;
4.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5.國家技術監督部門的統一代碼證書;
6.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
7.驗資報告;
8.特殊行業的經營許可證;
9.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稅務登記表》,由納稅人如實填制后連同稅務機關要求的各證件、資料(原件、復印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全面審核后,對符合規定的,予以辦理稅務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納稅人相關事項并退還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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