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中對于職工債權的規定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破產之后,會產生一定的外債和內債,外債就是欠其他金融機構的債務,那么內債就是欠公司員工的工資問題。不管怎樣公司都要結算清楚員工的應得工資,這是必須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對管理人調查核實后公示的勞動債權清單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針對破產程序中涉及到當事人實體權利的爭議,我國第一部企業破產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采取了“吸收審理”和“一裁終局”的制度設計,而現行的《企業破產法》采取了“分別審理”和“兩審終審”的制度設計,兩者在制度設計方面出現了根本的區別。現行的制度設計更加合理和完善,更能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原《企業破產法(試行)》關于破產程序中涉及到當事人實體權利的爭議,規定可以在破產程序中“一裁終局”予以解決,而按照現行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則必須通過“兩審終審”的原則予以解決。《企業破產法》第四條規定:“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費、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債權人對債權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包括勞動債權爭議訴訟和普通債權爭議訴訟。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除破產法有特別規定的外,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在破產程序中,對涉及到當事人實體權益爭議的,應當實行“分別審理”“兩審終審”的糾紛解決機制。
清理公司財產
首先,清算組應當確定公司的財產范圍,這種財產范圍一般包括: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公司享有的債權;公司解散時享有的股權;公司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
其次,清算組應當接管公司財產。將公司的實物和債權進行清查登記;同時對公司享有的債權進行確認;調查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對公司的其他權利進行登記;最后還要對公司的非金錢財產進行財產估價。
最后,清算組應當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財物的持有人交還其財物,如果相應的財物無法交回,則可以要求相應的持有人作價清償;如果清算公司向外進行了投資,則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回收對外投資;責成相關股東交足尚未繳納或者抽回的出資。
提交清算報告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制出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賬務賬冊,將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東會或政府主管部門,由上述機構對這些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確認。
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
(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清算組的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步驟與安排;
(5)公司債權債務的確認和處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執行情況;
(8)清算組成員履行職責情況;
(9)其他有必要說明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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