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免征營業稅的項目包括: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稅種已經于2017年取消,因此以上的免征項目也已經失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的內容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等都屬于企業所得稅免征、減征的范圍,除了以上的免征條件外,對于特殊行業或者其他特殊所得我國也出臺了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免征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