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而稅法主要是調調整稅收的征收與管理,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因些,稅收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稅法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的部門法。
稅收關系絕對不是民事法律關系,稅務機關是行政機關,納稅人是公民,如果納稅人偷逃稅款,稅務機關當然依據職權對納稅人進行行政處罰。民法的當事人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當事人對另外一方當事人的職權。
稅法究竟是屬于行政法還是經濟法,始終是法學理論界爭論的重要課題。應當說,稅法的絕大部分屬于經濟法的范圍,即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而稅法的形式則更多地體現行政法的特征,如主體一方必是行政主體(稅務機關)、法律與國家行使權力直接相關(征稅權)、當事人不能將權利和義務自由處分等。因此,簡單地將稅法歸于經濟法或行政法都不準確。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收取工程款,開具工程款發票是承包方稅法上的義務,承包人應當依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向發包人開具發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雙方約定的提供發票并非是指由稅務機關提供發票,而是指在給付工程款時需由承包方向發包人給付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當事人之間就一方自主申請開具發票與另一方取得發票的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故當事人一方主張對方開具發票屬于民事案件的審理范圍。
稅收法律關系屬于經濟法律關系的范疇,通俗說,也就說是公民與國家之家的關系,地位是不平等的前提下。而民事法律關系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也就是公民與公民、法人之間,地位是平等的前提下。
總之,關鍵看雙方地位是是否平等,有無上下級關系。兩者最根本的區別是:稅收法律關系是依據稅法,在國家征稅機關與納稅義務人之間建立的行政管理權力與義務法律關系;而后者是依據民商法,在平等主體之間建立的民商事權利義務法律關系。
稅收的法律和一般的民事關系的區別在于雙方的地位是否平等,稅收的法律是國家的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之間的關系,但是民事法律管事是在平等的主體之間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法的絕大部分屬于經濟法的范圍,稅法的形式更多地體現行政法的特征。
民事訴訟中沒有關于稅收保證措施的規定,而且,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稅收保證措施,只有稅收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1、小規模納稅人的月銷售額低于10萬,免征增值稅。也就是說,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將企業所得稅降低15%,對小型和低利潤企業,將分別征收5%和10%的企業所得稅。
3、檢查收集政策。獨資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核對征收情況,核算行業利潤率,然后按照五級累進制度計算個人營業稅。個人綜合稅率為0.5%-2.1%,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股利稅的綜合稅率約為3%(現時增值稅暫定為1%,具體回收時間以單據為準)。批準的征稅可以大大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小規模納稅人的年度發票建議不超過500萬,因為一般超過500萬,稅務局將強制將其提升為一般納稅人。
4、財政支持政策。企業在園區內設立注冊有限公司,可以是新公司,子公司,分支機構或搬遷公司。他們只需要在具有優惠稅收政策的公園中繳稅即可享受支持政策。具體政策是為進入園區的企業提供高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按當地保留率退還60%-90%,增值稅在當地保留50%。企業所得稅在當地的保留率為40%,具體回扣率取決于公司的實際稅收情況。公司支付的越多,退稅率就越高。
增值稅:退稅率的60%-90%,企業當月繳納稅款,財務獎勵下個月計入帳戶。
企業所得稅:收益率的60%-90%,公司在當月納稅,財政獎勵在下個月支付。
注:超大納稅人可以逐一討論
5、由自然人開放,個人稅為0.5%,綜合稅率約為2.5%,只需要一張身份證,并且相關代理,郵局和稅務局都可以代表他們發行。代理期限很短,只有1-3個工作日,并且還有更多可代表發出的項目。
總的來說,稅收保證措施跟稅收保全措施是不一樣的,在法律制度中并沒有稅收保證措施這樣的概念。當然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也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納稅義務人采用轉移資產等方式逃避納稅,是很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