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所得稅免稅與不征稅的區別為,企業所得稅免稅一般指企業所得稅減免,是指國家運用稅收經濟杠桿,為鼓勵和扶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的發展而采取的一項靈活調節措施。不征稅全稱為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條例原則規定了兩項減免稅優惠,包括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免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