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稅務監制發票的相關規定內容,可以通過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了解,內容主要包括:
1、《實施細則》第六條,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局核發。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2、《實施細則》第十條,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被指定的印制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制。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