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注意事項在于企業所確認的作為免稅收入的投資收益應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所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范圍。關于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而《條例》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