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為,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之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