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可知因解散、破產、重組等原因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不再持續經營的納稅人,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企業。
在辦理注銷登記前,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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