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個稅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貼;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均不屬于工資薪金范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勞動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