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差旅費指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所確定并作為稅前扣除項目列示的差旅費支出,而差旅費支出中屬于業務招待費的部分可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在會計實務中,企業所發生的差旅費支出可以借記“管理費用”科目或“銷售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或“庫存現金”科目。然后企業的財務人員應當在期末將“管理費用”科目或“銷售費用”科目的余額結轉至“本年利潤”科目中,并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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