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也存在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兼營的特點在于各行為之間相互獨立,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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