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汽車,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汽車,都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第四條第一點的內容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同時國家對于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固定資產出售和租賃所涉及的增值稅項目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否屬于不動產項目其征收方式和稅率征收率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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