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年終應當根據第四季度的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增值稅及其他相關稅額,計算公式為:第四季度應繳增值稅=第四季度銷售額×增值稅征收率;第四季度應繳附加稅=第四季度應繳增值稅×附加稅稅率;第四季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稅率。
根據《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或等于15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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